为什么要抢占道德高地

更新时间:2026-05-05 19:50:31
为什么要抢占道德高地

  经常有人说,哥们你总说抢占道德高地,没法辩论,散了。

  这天给自我一个交代吧,和大家唠唠知心话,知心姐姐【叔叔】就是我。

  没法辩论的缘由是一个人贸贸然抢占了道德高地,其背后的潜台词如下:

  立场难题,无法辩论。也就是价值观难题,对方明明知道你都low了几十年了,一时半刻无法回炉重塑,故而放下。

  你都道德高地了,咱没法超越啊,何必费那劲……也是你上来就三个至上,对方莫名其妙,自然就懒得理你。

  3.一个扮演圣母的人是可耻的,一个总是喝鸡汤的人是缺乏营养的,一个很low的人是扶不上墙的。

  回应如下:

  立场难题无法辩论,但是能够交流、沟通和相互妥协的,和谐不见得就是回避。价值观固然无法重塑,咱不是还有和平共处的基本共识麽?讨论必须要伤感情么,不见得吧,对事不对人,打完仗还能不打不相识呢……一个哥们私下问我,13岁女生那事你如何看,我回,他回,我再回(后面截屏给大家欣赏),还是友好互动的,一上来不嘲笑,不用砖头,还是能够对话的,毕竟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十几年前都这么说来着)的两大主流麽……

  承认道德高地,说明对方还是觉得你用道德压他了——虽然你但是就是自说自话而已,他想愤愤然告诉你,孩子(的确哥年纪挺大了,那里有身份证3————),童话里的故事都是骗人的;但是那样会觉得自我偏low,且鸡同鸭讲,索性不理你。

  的确,道德高地,也不专属咱,是吧,那玩意存虚拟打造,完全能够互联互通,无线共享,只要求心灵感应而已。

  的确,说实话,某些文章发表转载之前,还真没想好要不好占领(武力值不咋地)那个道德高地来着,但是说着说着,就貌似占领了,莫非是传说中的不战而占?

  为了说明,咱根本不是站高地,而是本来是站在洼地里,截屏如下:

  右边是朋友的,左边是小编的,的确交流啊,不深思熟虑,可能也会有不妥当的地方,但是,只要能坦诚相待,没看到制高点在哪里……小编的说法最后一句就有点难题,更妥当的表述就应是,不问前因后果的统统以暴民视之,他们的确但是就是无能为力单独发声的那群小老百姓而已。

  这种几分钟的互动(虽然显示时间貌似有点久,正因小编忙其他的事情了,没有看到和及时回复),能够清晰看明白彼此的心态和观点:朋友说,他觉得全面分析当然是重要的,这点和小编一样,但是小编的转载文章在朋友看来还是没有思考到人民群众的维权方式不够成熟,引发了一系列难题;小编也没有否认,更没有抢占这个所谓的制高点——所谓人民万岁,而是点出自我转发文章《罪与罚》的初衷,即看到很多人的跟帖是一种典型的丑穷仇穷心理而忍不住的一种回应,而且将暴民的大词从某些人的暴行套到一座城,然后套到全市,甚至推广至全中国,这种思路同样是大而化之,不科学不可取的……

  3.假如非要严肃分析不可。这个制高点占着就占着;鸡汤也可能确实很营养。

  3.1宪法学和法学中确实经常说多数人的暴政这样的词,很多人对于中国百姓的群体性事件就是以这个观点为背景的。但是,仔细分析,多数人暴政要么是城邦政治那种,多数人透过合法的程序流放或者处死一些咱们后世认为牛X的人物,比如苏格拉底;要么是指的是,近现代民主制度下,或者解散议会状态下,民主议会的专权或者平民被政治领袖煽动而为极端侵害公民权的行为,前者是所有民主国家都警惕的,故而设立了违宪审查的司法化路径对抗之,后者典型代表就是纳粹德国时代,透过貌似民主的全民公决剥夺少数人比如犹太人的财产、人身权,甚至犯下战争罪行。

  咱们的群体性事件,仅仅是一个事件,而且按中国法律,这种聚会本身的合法性是堪忧的,我们是事前批准审核的;他们并非对抗政府,也无能为力合法剥夺某个其他公民或者法人的公民权或者财产权——否则就要承担法律的严肃追究——事实上,目前就是这样做的。他们构不成多数人的暴政,他们顶多显露了某些民众的维权手段极端粗糙,而且容易被利用,当然不排除许多人自愿被利用。

  3.2为什么群情汹涌?

  这种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在我国和法国就应炉火纯青了吧,什么《乌合之众》都是耳熟能详吧,大众心理有个发生机制,简单说,群体性事件是有迹可循的,本身是事件因果洪流推动起来的。文革过去三十年了,每个人都是文革之子,文革是谁的儿子呢?除了情感上的鄙视,是不是能够严肃认真分析分析,看看道德制高点,甭管是人民至上还是暴民等而下之(莫非这种思路在某些人心里不是他的理论制高点麽?),背后是啥动因,从而明白代替情绪,从而理论贴合实际,进而让您的规则之治的理想获得落脚地儿。

  3.2.1大因果

  咱们觉得很多理论模型都是拿来装点门面的,具体分析的时候,都能够弃之不用。上过两天学的,不管是谁,大体都知道中产阶级有利于国家权力结构的稳定;学过近代史的都知道,咱们被评价为一个一盘散沙的国度——贫困当然是左翼势力的温床,组织化的国家试图代替组织化的社会,其结果就是人民的暴力化,他们既非贱民,也不是天生戾气,只是社会底层呆久了,好不容易有机会释放负能量、乌合之众一把,不具有组织潜质锻炼的局限性倾向于让他们暴力化。

  我想说的是,一个人有罪,我们都是罪人,并非全是妄语,它既不专属于耶稣基督也不专属于地藏王菩萨,它不仅仅仅满含慈悲或者圣母的眼泪,他本来能够宣称运用了社会连带法学派的分析工具和观察视角,它离(多元的)法学本身并不遥远(当然此种方法就应慎用,就像本小编对于阶级用法的分析,前进一步,则民粹意识横行,就像社会连带法学的代表狄骥宣称在社会连带的社会事实基础上去找到人类赖以生存的客观法,——人类在这些客观法之下互相帮忙进步,然而却把信奉者带到了墨索里尼的旗下;发人深省);或者更简单点,就是一种法社会学的视角,研究法律和社会的互动互生。您生在大城市,就觉得小城市的人活该如此;您生在富足或者官宦在之家,就觉得这些贱民素养底下,我想说的是,但是是大城市挤兑了小城市的公共资源、城市挤占了农村、爆发户和出身的沟壑让差距显得天然合理而已,再去辱骂和践踏,那就是赤裸裸的欺负人了——一种变相的出身论而已。

  3.2.2小因果【以下三个版本完全转载自互联网,请自行推导;小编概不负责;觉得冗长的能够直接略过,后文更精彩噢】

  分析版本1(罪与罚,偏重于背景分析)甘肃永昌县一个十三岁的女生子“疑因偷窃巧克力被店主讥讽和辱骂”。此后店主要求女生的家长来解决难题。新闻里说,这个孩子“家境贫困,父母均在当地卖爆米花供养两个孩子上学”。能够想象,赔偿超市的压力和孩子偷窃的羞辱必须让这个负担本就沉重的妈妈雪上加霜。这之后,“母亲赶到现场,出手打了孩子。”再之后,这个孩子跳楼自杀。2014年年初,我采访茅于轼茅老,谈中国宏观经济。我们谈到了中国的贫 ……此处隐藏3737个字……当带头大哥的暴力分子,该抓的抓,该判的判,该罚的罚;里面有政府职责的,也别推脱。还是那句话,善意和职责能够并行不

  悖;前者关乎明白和宽容,后者是现实秩序的要求。

  就自杀事件的最后的分析

  就13岁小孩自杀这个难题本身,超市主人应对消费者小女生本身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前契约义务,不管是不是她确实购买了商品;女生涉嫌偷盗,超市直接要求赔偿损失以外的其他额外惩罚,本身就是违法;另外,

  妈妈兜里只有10块钱,百般央告,说能不能先让孩子去上课。老板不干。无奈妈妈只能暂时离开超市,离开被扣押的女儿……

  这种做法假如证明属实,妈妈到来之前,能够认为老板扣留孩子是迫不得已的做法的话,那么母亲到来后,扣留孩子是否涉嫌其他犯罪和违法,这个也就应好好分析——那里并不是说弱势就是正义,也不是说强势就该处罚,但是法律本身确实在立法精神上偏重于保护消费者这样的弱者(非本文所谓的穷,而是普遍性的保护),另外,对于所有自然人的人身权的保护,尤其是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的限制,在法学好处上都看的很重,所以有非法拘禁罪有相关行政处罚。

  随便百度一下定义: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我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简单说,任由任何人,说”十块钱,拘一个“,我们的人身安全会如何?

  想起另一个不搭界的类比,几个中国孩子在美国的故事,如下,转自凤凰新闻,直接来源是新京报报道:

  留学生欺凌同胞,何以面临“终身监禁”

  2015年06月16日02:25

  来源:新京报作者□张培鸿(刑事辩护律师)

  原标题:留学生欺凌同胞,何以面临“终身监禁”

  法的精神

  美国大部分州都规定了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犯罪,而且犯罪的严重程度甚至不亚于直接侵犯具体的生命权或人身权。

  最近,一群留学生在美国加州欺凌同胞受到审判的新闻引发热议。归案的6名被告人中,有3人为未成年人,还有4名涉案中国留学生在逃;6名被告中的一位家长被指因涉嫌贿赂证人被抓;律师说,几名被告不仅仅要缴纳天文数字的保释金,还面临6项重罪起诉,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为什么这些已经涉嫌犯罪的孩子及家长,会严重低估他们行为的后果?

  首先,在美国,一种行为是不是属于犯罪,以及犯罪后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各州都有不一样的规定。然而,万变不离其宗的是,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普遍重视保护属于抽象权利的人格权。也就是说,大部分州都规定了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属于犯罪,而且犯罪的严重程度甚至不亚于直接侵犯具体的生命权或人身权。

  其次,超过80%的美国人坚信人是上帝按照自我的形象创造的,这使得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格尊严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表现,让美国人更容易理解侮辱人等于伤害人,剥夺人的尊严无异于在灵魂上杀死他,很多国人难明白的观念。美国的法律对此有相应的体现。

  在新闻中,涉案的这些女生,对她们的同胞使用了诸如“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乳头、用打火机烧头发、强迫吞咽沙子以及剃掉头发逼她吃掉”等极端行为,同时涉嫌普通的人身伤害和严重侮辱人格的两类罪行,甚至后者的伤害还超过了前者,假如不思考未成年人的因素,将可能面临最高至终身监禁的刑罚。鉴于加州目前虽然保留有死刑,但是仅适用于一级谋杀等极少数犯罪,所以这个刑罚无疑是极其严重的。

  同样,根据加州法律,“酷刑折磨”是一项重罪,对酷刑的惩罚是判处终身监禁,并处最高1万美元罚金。同样这些行为在中国,结局可能会大不一样。据相关报道,类似新闻在中国学校中十分普遍,处理结果大都不痛不痒,甚至只是简单的道德谴责和学校内部的纪律处分。

  这又是为什么呢?

  众所周知,我们的立法基于所谓“实事求是”的原则。与公众的印象相反,中国刑法中最严重的罪名并非故意杀人,而是绑架。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撕票的,一律判处死刑(包括死缓),而故意杀人的,却能够在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中选取。这样一比较,似乎中国法律比美国法律还严格,但是中国的绑架务必是出于“勒索财物”或者“绑架人质”的目的。简言之,只有为了钱才能构成绑架,否则就只是情节轻得多的非法拘禁。而在非法拘禁罪中,即使有侮辱、殴打情节,最高也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法治文化的不一样,让心智不成熟的留学生在国外“水土不服”。最终,在法庭上缺乏起码的敬重和忏悔;在法庭外又试图花钱“摆平”,藐视司法,错失了救济机会。

  这个案子网传由于群体性事件,老板已经花钱摆平,而且为之鸣不平者大有人在(参见本刊上一期的转载);请问,这种案子,这种涉嫌拘禁和侮辱的案子,我们每次都是这样轻描淡写,不了了之,教育了事;我们承受的后果是什么呢?

  请所有做了家长或者没有做家长的您,百度下青少年相互侮辱在我国的普发程度;看看触目惊心的各种视频——百度还不至于屏蔽这些信息。

  我们觉得老板赔了几十万替他肉疼一番,可知道就是我们这样的轻描淡写,才会有各类老板,不仅仅仅是大老板,各种小老板中老板,甚至非老板,不断上演各种拘禁搜身的戏码,这天看戏的是诸君,明日可能轮到自我演戏了。

  前几天,某一公民用她老公的社保卡刷了34次药三四年花了1万壹仟多元,受到刑罚制裁,许多法学的同仁们,觉得就应让不诚信行为自她及其女儿之后,让世人警醒,故而责罚不重,理由云云。

  这天,这个老板限制公民的行为自由,侮辱人格,是不是能够让中国人明白人格的重要性,为了今后不受此侮辱和拘禁,严刑重罚一次呢?编者再次强调,这个和女生是否自杀无关,这个和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屡被欺凌、不受重视有关!这个是否就是诸位看客的所谓的商业礼貌呢?我要说,这个和商业礼貌无关,这个事情涉及尊严。这个和圣母心无关,和佛陀无关,这个事涉及尊严。

  人死了才痛心疾首吗?那屡被侵害、被自我都觉得不值一提的小小的尊严,就真的那么谦卑而不值得各位大状们为之唠叨两句吗?随便说一句,假如以这种眼光,再看一遍老炮儿,会不会觉得老炮儿就是一个臭流氓、一个刁民、一个刺头呢?

  百姓尊严而已。

  岁末年初,加上更年期提前,青春期滞后,唠叨唠叨,善意善意,感慨感慨,至高至高,与人畜无害,皆大欢喜,在这个薄情的世界深情的鸡汤,也算和谐。

  最后,小编预祝各位关注和关照想象法学的朋友,新年愉快,猴年大吉,学业有成,事业进步,财源广进。多谢。

  想象法学小编

  草于2016年1月5号凌晨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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